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落實“處罰到人” 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
發布時間:2020-07-10
11月12日,國新辦舉行筑牢制度基礎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風會。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,《條例》作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規,整個修訂工作在《食品安全法》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進行,整個《條例》的修訂以《食品安全法》為依據,遵循《食品安全法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。《條例》從以下幾方面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。
第一,《條例》把落實“處罰到人”作為基本要求。《條例》明確了對違法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個人處以罰款的幾種情形,一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故意實施違法行為,二是違法行為性質惡劣,三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。落實“處罰到人”是貫徹食品安全“四個最嚴”要求,加大執法力度的重要措施,對督促企業管理層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責任,預防、控制、懲處食品安全領域里的違法犯罪行為,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,具有重要意義。
第二,細化情節嚴重,為執法提供量化指引。有助于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好地把握執法尺度,保證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更加嚴謹、嚴肅。
第三,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設置了法律責任,確保有過必有罰。《條例》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,增加了食品貯存運輸、餐飲具消毒、發布檢驗信息等環節的義務,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如果有違反,《條例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。
第四,細化執法協作機制,使行政拘留處罰在執行上更順暢、更具有威懾力。《條例》細化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機制,有利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處罰的銜接。
第五,提高大額罰款的決定機關層級,確保罰款規范合理。《條例》明確規定,處以三十萬元以上罰款的,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出決定,罰款具體的處罰權限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。
第六,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,防控風險,減少損害。在確保“有過必有罰”的同時,《條例》規定,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,減輕、消除食品安全風險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第一,《條例》把落實“處罰到人”作為基本要求。《條例》明確了對違法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個人處以罰款的幾種情形,一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故意實施違法行為,二是違法行為性質惡劣,三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。落實“處罰到人”是貫徹食品安全“四個最嚴”要求,加大執法力度的重要措施,對督促企業管理層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責任,預防、控制、懲處食品安全領域里的違法犯罪行為,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,具有重要意義。
第二,細化情節嚴重,為執法提供量化指引。有助于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好地把握執法尺度,保證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更加嚴謹、嚴肅。
第三,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設置了法律責任,確保有過必有罰。《條例》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,增加了食品貯存運輸、餐飲具消毒、發布檢驗信息等環節的義務,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如果有違反,《條例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。
第四,細化執法協作機制,使行政拘留處罰在執行上更順暢、更具有威懾力。《條例》細化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機制,有利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處罰的銜接。
第五,提高大額罰款的決定機關層級,確保罰款規范合理。《條例》明確規定,處以三十萬元以上罰款的,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出決定,罰款具體的處罰權限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。
第六,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,防控風險,減少損害。在確保“有過必有罰”的同時,《條例》規定,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,減輕、消除食品安全風險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